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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林育慶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自111年6月底開始安置迄今,整體生活作息、就學皆穩定。目前與法定代理人定期會面,然互動關係改善緩慢,法定代理人離開原生家庭,失去親屬支持系統。法定代理人於今年4月間經查獲使用新興毒品(喪屍煙彈),目前無工作收入,經濟狀況不穩定、照顧支持系統建構不完全,已與同居人分手。又經本院通知法定代理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