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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謝璀忻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現年4歲,其監護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入監服刑,刑期1年6個月,但坦承尚有涉洗錢等案件,估計刑期約4、5年,無法負起照顧教養相對人之責任,其雖表示希望將相對人交給再婚配偶及其家人照顧,但再婚配偶需考慮其他家人之想法,是否能將相對人接回照顧上無定論。相對人尚年幼,對於是否接受安置之意願尚無表述能力,觀察其有語言及認知發展遲緩問題,目前已由照顧者固定帶至診所接受早療課程。且經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綜合評估相對人現階段不適合返家,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