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葉書秀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 年11月4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C0000000-0安置後,穩定就學,口語表達及生活自理能力雖大有提升,但整體發展相較同齡兒少仍是偏弱。受安置人安置期間,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曾搬居臺南,目前居住新北市前同性女友家中,並從事保全工作,然無親屬資源可提供照顧協助,評估家長目前生活狀態難以照顧年幼且有發展議題的兒少,近期將發文請新北市政府派員協助訪視評估家長照顧功能及照顧計畫;又配合安排親情維繫計畫,114 年9 月24日由聲請人代理人協助會面進行,後續寄養家庭媽媽反應受安置人返回幼兒園就變得較為安靜,擔心受安置人的身心狀況,經評估受安置人對於「媽媽」的反應似乎像陌生人,顯然受安置人的認知理解與現實狀況之間有落差;再者,受安置人身心反應疑似有目睹或遭受不當對待之情事,並有發展遲緩,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需持續接受早療復健,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另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