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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11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2月2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本案經提供家庭重整服務、裁處強制親職教育及安排親子會面後
,相對人與原生家庭之關係穩定度仍顯不足,相對人與其父親之互動關係呈現反覆不定。又相對人父親與繼母經濟狀況不佳,尚需扶養兩名子女,無力提供相對人適切之照顧與安全穩定的生活環境,實際上已無能力再行扶養;另相對人亦無返家意願,後因相對人已年滿17歲,故不再考量停親改監一事,後續會持續建構相對人自立能力,朝自立生活為處遇目標,目前為維護兒少安全及最佳利益,評估相對人不適宜返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