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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蕭〇〇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蕭〇〇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吳〇〇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蕭〇〇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2月25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為第2次經保護安置,顯示相對人家庭整體照顧功能與安全維護能力仍待強化;相對人父母親雖具備照顧功能,然於本次事件中皆列為司法偵辦對象,短期內難確認其照顧安全性,相對人父親近期因工作轉換及經濟壓力導致生活不穩,母親則因育兒與生活適應因素,尚無法穩定提供照顧支持,整體家庭功能呈現脆弱狀態。相對人祖父雖具親屬安置意願,惟因曾有傷害、公共危險及違反毒品前科,且近期仍涉毒品案件,誠信與行為紀錄存疑,短期內不宜作為主要照顧者;而相對人現年僅4歲,正處身心發展關鍵期,需穩定照顧環境與持續復健支持、綜合家庭功能、司法進度及相對人復原需求,現階段返家或親屬安置均非適當安排,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