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凃○○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凃○○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葉○○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凃○○自民國114 年11 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自113年5月間安置迄今。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凃○○入獄服刑中,刑期1年6月,目前難以擔任主要照顧者。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葉○○在外租屋,尚有受安置人弟弟需要照顧,親職能力尚須加強。又經本院通知法定代理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