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葉書秀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年11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
二、又經評估相對人出生後採集檢測結果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即母親為施用毒品之列管個案,無穩定住居所及工作,並有數筆案件通緝中,母親無能力照顧相對人,故聲請人已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本院審酌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