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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共同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關  係  人  D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4年12月9日起,均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因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即母親與關係人即繼父現雖確實展現改善動機,家庭環境及親子互動較過往隱定,但仍面臨經濟收支議題,及教養能力與安全因應能力仍不足以獨立承擔,親職功能仍有提升空間,並因欠缺處理特殊兒少行為問題的教養策略,尚無法協助兒少發展與監督教養計畫,整體支持系統功能有限等情,此有嘉義縣社會局社會工作員個案訪視處理報告附卷可佐;再者,經本院通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及關係人就延長安置限期表示意見,迄逾期仍未具狀表示意見,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紀錄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本院審酌前述情事後,足認相對人之家庭現無法提供適切之保護及照顧,且相對人有特殊照護需求,為持續提升其親職功能,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均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