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1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2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相對人1、2父親 李○晟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相對人1母親 詹○琪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相對人2母親 孫○伽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1、2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均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本案因相對人2母親於民國114年6月5日毒駕車禍送醫,致使相對人1、2受照顧疑慮浮現。經查相對人2母親與相對人父親有多次毒品案件,長期讓相對人2人處於毒品環境中,另家中經濟狀況不佳,無法提供相對人2人穩定居所,過往未讓相對人2人得到妥適之照顧。相對人父親已入監執行;相對人2母親難以聯繫,亦未申請親子會面;相對人1母親則以另組家庭,未接聽社工電話;均對於配合社政處遇態度消極。且經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考量相對人2人尚且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處身心發展重要階段,評估尚不適宜返家,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