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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林宜蓁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
二、又經評估相對人父母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C0000000B目前在監執行中,相對人於114年3月6日在漸進式返家會面時,發生疑似遭繼姊夫性猥褻之情事,相關司法程序仍在調查期間,仍需再評估觀察相對人返家由祖父照顧之適切性及相關事前準備,是為提供相對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