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林育慶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監  護  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年1月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遭受妨害性自主乙案,目前在安置處所受良好照顧,情緒表現穩定,安置期間透露在家居住時曾與成年男性肢體動作親密,甚至發生性猥褻事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下稱法定代理人)於知悉後未積極阻止該男性進出住處,難認已發揮親職功能及提供足夠保護;另前述刑事案件經啟動司法調查後,該成年男性遭判處有刑徒刑6年等情,有刑事判決在卷可參;又法定代理人因傷害案件入監服刑,於同年4月26日出監,然無固定居所及收入,難以提供基本照顧,而原生家庭無人可提供相對人保護,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