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葉書秀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 年1月3 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
定相符。又受安置人安置後,持續有連結心理諮商,並有固定就醫及服藥,受安置人之父親即法定代理人無意調整管教模式,不願意討論安全計畫,母親無意願照顧受安置人,親屬亦無適合人選,聲請人短期目標為持續建立關係及給予關懷,中長期目標協助穩定情緒,建立良好人際互動模式與技巧,故為維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安全與穩定生活環境,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等情形。因此,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