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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6月2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母親與繼父經過處遇後,相較過往相對人返家意願明顯提升,但目前礙於經濟狀況及後續戶籍褔利身分、就學安排規劃等仍有待追蹤、確認安排,評估相對人母親現階段無法針對相對人提供適切照顧安排,又無親友可提供照顧,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
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