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 年4 月3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安置期間,發育穩定,惟處遇期間受安置人家長態度消極配合,對於是否出養之態度反覆,經過會議決議近期將轉介家庭重整方案,以確認後續處遇方向,以及評估受安置人家長照顧功能;又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迄今仍均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