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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4月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7月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目前在安置處所受良好照顧,情緒表現穩定,安置期間透露在家居住時與一成年男性肢體動作親密,甚至發生性猥褻事件,法定代理人於知悉後未積極阻止該男性進出案家,難認已發揮親職功能及提供足夠保護;另上開性侵案件經啟動司法調查後,該成年男性遭判處有刑徒刑6年,有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因傷害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7日已入監服刑,經本院函詢法定代理人,迄未就本件延長安置事件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又原生家庭無人可提供相對人保護,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