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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年4月1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至民國114年7月12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經社工定期訪視評估相對人在寄養家庭的身心發展及受照顧情形
,輔導寄養家庭配合相對人醫療照顧,早療復健等,及配合主責社工處遇,相對人戶籍在臺中市,滿3個月提供寄養安置生活照顧狀況報告予主責社工;相對人出生後因產道擠壓有腦室出血、尿道下裂等,後續仍有高度的醫療就診治療及照護需求,並在民國114年2月間開始物理早療復健,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建議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