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許○瑄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許○倩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許○緯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許○倩自民國114 年4 月19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准將相對人許○瑄自民國114 年5 月18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許○瑄、許○倩(下各逕稱許○瑄、許○倩,或合稱受安置人)前經疏忽、獨留通報,遭疑似受照顧狀況不佳、放任受安置人在外遊蕩,自民國(下同)113 年5 月15日、113 年4 月16日起經聲請人安置;又於受安置人安置期間,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許○緯提出親子會面要求,在會面交往過程中,受安置人父親與受安置人互動依附關係良好,並於每次會面交往準備點心給予受安置人,關心受安置人生活近況,亦會向社工表示現階段自己工作狀況及家中環境整理概況,並詢問社工自行該如何調整等,表現出自身積極性,並願意配合社工工作,於會面期間社工提供其親職教育,除提供日常生活所需及基本環境整理外,更需要陪伴受安置人而非採取放養的方式,受安置人父親表示理解,並願意進行調整,評估安置至今,受安置人父親逐步進行調整,目前居住環境已有改善,親職能力較過往提升,但尚須時間證明其穩定性。惟受安置人父親進案初期無法提供適切照護、保護,其口頭承諾安全計畫,然卻無實際積極作為,且1 個月前受安置人父親因無法實行安全計畫,安置受安置人胞妹,1 個月後再次因疏忽議題,安置受安置人,評估受安置人父親現今多有所改善,但對於照顧議題尚需時間討論並核實其可行性,現受安置人家庭無其他適當親屬可協助照顧;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