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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7月1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於安置期間,其監護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入監服刑,聲請人已於同年8月、10月、12月至嘉義看守所公務接見及帶相對人會面其監護人,由於監護人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無法安排接回相對人之計畫,僅表示有意交給再婚配偶及其家人照顧;在安排及觀察親子會面時,監護人之再婚配偶能配合聲請人處遇,亦適時管教相對人行為,兩人互動關係尚屬親近,將持續安排親子會面及監護人再婚配偶討論照顧與教養方式以提升親職能力。由於相對人年紀尚幼小,對於是否接受安置意願尚無表述能力,觀察其在安置處所與主要照顧者依附關係穩定,飲食及睡眠規律,另有發展落後的評估結果,已由照顧人員協助至診所安排早療課程,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