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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共同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8月7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2人安置期間,評估其等母親親職功能不佳,目前針對相對人結束安置返家的照顧資源未有明確安排,且持續工作背景複雜不利兒少返家處遇,本院審酌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