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TC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T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TC0000000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7月2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父母前經本院裁定停止親權,改由TC0000000-A任法定代理人。TC0000000-A居住在新北市,聲請人已與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新北市家防中心社工回復法定代理人因經濟考量尚無法接相對人返家,但希望讓相對人返回北部機構安置,將能安排更穩定的會面交往與提供情緒支持,目前計畫在工作之餘安排與相對人外出會面以維繫親情,相對人也期待能與法定代理人會面,依附關係尚可。經社工評估相對人目前在機構適應尚可,會持續協助建立合宜的人際關係相處模式及生活常規,思考合宜的表達及宣洩情緒方式,每週安排一次心理諮商,協助其降低內心焦慮及增進控制情緒能力。為維護相對人之人身安全及穩定生活之必要,認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