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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 年5 月4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C0000000-0於安置後穩定就學,其口語表達及生活自理能力大有提升。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雖有意願接回受安置人,實際行動卻消極,迴避與網絡單位工作,先前從事夜間保全工作,約工作1 個月遭辭退,本身之生活規劃不明及經濟收支未有平衡,評估家長狀態難以照顧年幼,且有發展議題的兒少;又受安置人安置後的身心表現不甚穩定,疑似有目睹或遭受不當對待之情事,且有發展遲緩的狀況,需持續接受早療復健,建議繼續保護安置,維護受安置人健康身心發展及成長;再者,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