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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乙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丙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甲、乙、丙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甲、乙、丙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至民國114年8月16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經社工評估相對人父親忙碌,安排漸進式返家過程陪伴3名相對人有限,尚不諳青春期子女及特殊兒少教養親職知能,且無替代人力照顧資源,又無親友可協助養育照顧相對人,對相對人乙、丙結束家外安置返家之就醫資源尚未準備,3名相對人養育所需花費亦未準備,親職能力仍需持續改善,並透過漸進式返家共同生活練習,方能習得維護相對人人身安全及生活照顧方式,本院審酌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3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每位相對人人數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