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蔡○○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蔡○良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蔡○○自民國114 年6 月5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於接受安置期間,整體生活作息穩定,就學狀況穩定,與同儕互動良好,後續仍會視需求持續提供關懷服務。期間已召開1 次家庭重整會議,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蔡○良於會議過程中不斷表達要求返還受安置人,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不認為吸毒會影響兒少身心健康,認為本次遭警方查獲是因為家中遭人監聽,不斷闡述自己是遭人陷害,家中有電波干擾等語。惟談話過程毫無邏輯,且堅持不願意與社會局討論照顧計畫,態度不佳,僅要求讓受安置人返家自行照顧,卻無法提出妥適照顧計畫,據受安置人祖母轉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目前無工作收入,也有疑似高利貸欠債,有黑道找上門,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已將家中大型家具變賣維生,生活窘困、家徒四壁,恐無力扶養受安置人,且受安置人祖母表示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仍持續表達家中有異常電波,其日常生活遭人監聽,觀察其精神狀況仍不穩定,已依法命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接受25小時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又受安置人知悉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因吸食毒品遭警方擒獲,表示對於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平時照顧方式感到有點害怕,理解安置原因,並表示同意;再者,訪視期間評估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無法配合處遇,亦無法擬定照顧計畫,受安置人家庭無其他合適替代照顧者,評估受安置人返家恐有高度人身安全之風險;另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迄今仍均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