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民事聲請狀所載,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未見其有何回覆;復經評估法定代理人有情緒失控怒吼及持兇器等行為,顯影響相對人身心健康及發展,又案家無其他親友可協助提供照顧及維護相對人安全,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雖能配合訪視,但未依照顧計畫執行,親職知能仍有待提升,故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