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D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E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F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C、D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9月5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經評估相對人父母受限於酗酒及精神議題,親職功能仍有待提升
,目前針對相對人結束安置返家的照顧資源未有明確安排,且經濟收入不穩定,為確保兒少基本生存及受照顧權益,實有持續安置之必要,爰聲請對相對人4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相對人人數每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