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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6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
4年9月2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考量相對人現年12歲,其心智尚未成熟且未有自我保護能力,其母親親職能力不足,無法提供相對人保護及照顧,評估相對人現階段不適宜返家且需穩定學習環境協助其完成學業,後續擬透過寄養安置協助相對人學習正向的角色楷模,建立正確價值觀提升其保護能力,以利其未來生涯發展,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
,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