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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下或稱母親)於受安置人安置期間,雖表示有意接回受安置人照顧,然每次申請探視服務皆有嚴重遲到或是未到之情況。於114年1月再次向社工申請會面卻未到,受安置人經歷心理不安及產生複雜情緒。受安置人母親目前懷有8個月身孕,借住友人家中,無法提供穩定生活環境。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