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延長安置1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C0000000-0安置後穩定就學,於民國113年12月間,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委託安置由受安置人外祖母監護照顧,聲請人亦安排於農曆春節期間漸進式返家,評估受安置人受照顧情形良好,受安置人也曾由外祖母主要照顧,能與外祖母有良好的依附關係,考量就學及照顧銜接,評估將於7月份結束安置由外祖母主要照顧;此外,受安置人之外祖母經本院通知,迄今仍未表示意見。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1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