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9月30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遭其胞兄疑似性猥褻情事仍在檢警調查偵辦中,且於安置期間尚未進行親子會面,相對人表達會想念其父親及胞兄,對於能否返家則無明顯情緒反應,相對人父親有具狀請求法院駁回第一次繼續安置相對人,其能接受因不當管教行為被主管機關裁處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並配合課程,目前已完成3次共6小時;評估相對人現階段不適合返家,建議維持安置與家長進行家庭處遇計畫,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
,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