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劉佳妮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明律師
被 告 台灣花磚文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嘉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