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敬圓
訴訟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
被 告 何俊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