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鑫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濬榮
被上訴人 張守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守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7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