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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秀娟  
            王裕信  
被      告  祐昇家具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侯胤任  

被      告  張崴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1,280,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2,8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