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鉑崇天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昇
被上訴人 吳清堂
陳家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清堂、陳家宥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計算式:811,656元+1,288,344元=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1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