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劉崑寶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東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意旨觀之,本件上訴利益為772,2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