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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陳范美女即陳誌翔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3120-2
股票
1
500
戶號:1054
戶名:陳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