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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仙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本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本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受款人
1
東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治雄、王鄭秋玉、王寶淳
84年7月31日
85年7月31日
5,000,000元
未記載
臺灣省合作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