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仙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本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