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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呂明山
代 理 人 豐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聲請人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三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