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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呂明山  
代  理  人  豐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毅  
複代理人    謝沛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一紙,經貴院114年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4年7月3日刊登於司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查
  ,本件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114年7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豐益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義縣
大林鎮農會
112年6月17日
51,167元
FA1116098
受款人:呂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