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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翰  
相  對  人  台泥嘉謙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吉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呂克甫」之記載,應更正為「翁吉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翁吉良,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存卷可查。本院115年度仲執字第1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呂克甫」之記載,顯係誤載,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