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24號
抗 告 人 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相 對 人 木禾國際創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