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黃舜逸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川灃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浤源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林郁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