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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黃舜逸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川灃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浤源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林郁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