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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慧姍  
債  務  人  陳柏任即極光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第一項「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暨自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1%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暨自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1%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