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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311號
債  權  人  力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若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7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不備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逸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並未記載債務人之住所或居所,無從確認債務人之人別,債權人亦未在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依首開說明,債權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顯不合法定程式,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