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32號
債 權 人 王家薇
債 權 人 郭文智
債 權 人 黃俊彥
債 權 人 華富清
債 權 人 嚴玉龍
債 權 人 許志宏
債 權 人 蔡榮來
債 權 人 蔡國億
債 權 人 蔡螢典
債 權 人 朱財德
債 權 人 詹朝順
債 權 人 張紘豪
債 權 人 鄧瓴希
債 權 人 黃俊鴻
債 權 人 洪郁涵
債 權 人 王柏勝
債 權 人 RUDIN陸丁
債 權 人 MUHAMAD FIRDAUS ALFIRSTDO阿杜
債 權 人 ARYA GUSNADI FATKHUR ROHIM阿亞
債 權 人 RUDI SUPRIADI阿迪
兼上列共同
代 理 人 陳姿妤
債 務 人 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家薇給付新臺幣(下同)423,93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文智給付859,87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俊彥給付619,18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華富清給付339,96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嚴玉龍給付396,49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姿妤給付204,58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志宏給付342,58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榮來給付204,54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國億給付173,55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螢典給付354,37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財德給付242,28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朝順給付251,83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紘豪給付307,79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鄧瓴希給付399,14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俊鴻給付322,44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郁涵給付300,42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柏勝給付157,94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RUDIN陸丁給付141,23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MUHAMAD FIRDAUS ALFIRSTDO阿杜給付130,04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ARYA GUSNADI FATKHUR ROHIM阿亞給付117,70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RUDI SUPRIADI阿迪給付140,37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