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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20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王龍榮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宏基瀝青有限公司、陳啓勇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115年5月26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係於民國(下同)115年5月26日核發,並按異議人即債務人之戶籍地,亦即異議人即債務人所提支付命令異議狀上記載之住所地「嘉義縣○○鄉○○村○○000號」送達。本件支付命令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債務人,此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本件經計算20日之異議不變期間,及2日在途期間,應計至同年6月24日。因異議人即債務人遲至同年7月2日始提出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