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818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龔玫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讓與,於讓與人及受讓人間雖已發生效力,但依法應通知債務人,於未完成通知前,除另有規定外,對債務人尚不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該受讓人即非債務人之債權人,自不得對該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374號裁定意旨酌參。據此,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方屬具備。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龔玫卉發給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名為「龔『玟』卉」,且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其上姓名亦為「龔『玟』卉」;又本院依債權人所提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權線上調取債務人戶役政個人戶籍資料上亦無更名資訊,是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所列債務人龔玫卉即屬有誤。另因債權人所提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上所載受通知人均記載為「龔玫卉」,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債權人受讓債權是否係為合法、債權讓與是否已通知正確之債務人。縱上規定及說明,債權人就債務人龔玫卉聲請支付命令難謂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