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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0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釺芛即翁碧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釺芛即翁碧蓮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10月10日出境,並於114年11月27日逕為遷出登記,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