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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054號
債  權  人  嘉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世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世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營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之必要。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6月23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上開資料,該項通知已於同年6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經本院與債權人電話聯繫,債權人表示債務人已有部分還款,不願補正債務人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新臺幣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