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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煌文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佳益軸承有限公司等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倘裁定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於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中,誤植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請求准予更正云云。惟查本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依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狀內容所載,經書面審理而核發之,其內容並無錯誤。債權人請求更正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顯已變更本院原據以准許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內容,致與本件支付命令之意旨不符,其請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